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深化外匯管理體制改革,促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自2012年8月1日起在全國實施貨物貿易外匯管理制度改革。為此,國家外匯管理局制定了《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管理規定》(以下統稱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分別見附件1、2、3、4)。現將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印發你們,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二、 自2012年8月1日起,全國上線運行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以下簡稱監測系統),停止使用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貿易信貸登記管理系統、出口收結匯聯網核查系統以及中國電子口岸-出口收匯系統。
外匯指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和企業用戶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應用服務平臺(以下簡稱應用服務平臺)訪問監測系統,具體訪問渠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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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戶類型 |
網絡連接方式 |
訪問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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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 |
外部機構接入網 |
http://asone.safe:9101/aso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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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
互聯網 |
http://asone.safesvc.gov.cn/asone |
三、 各銀行總行應當按照以下要求,組織分支機構做好監測系統(銀行版)的上線準備和系統接入工作:
(一) 各銀行總行應于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期間組織完成分支機構的網絡連通、客戶端環境設置、用戶管理、權限分配和訪問測試等工作,確保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的銀行網點能夠通過應用服務平臺訪問監測系統(銀行版)。銀行網絡連通和系統訪問設置的具體操作說明,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見附件5)。
(二) 截至2012年7月1日已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未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在應用服務平臺自動開戶并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此類銀行網點應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已在應用服務平臺開戶的,自2012年7月1日起自動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其業務管理員和業務操作員密碼不變,其中已具有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銀行版)訪問權限的業務操作員自動獲得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權限。
(三) 2012年7月1日以后辦理金融機構標識碼賦碼的銀行網點,如需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業務,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開通“貨物貿易外匯網上業務”,并向其總行或通過其總行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獲取業務管理員用戶(ba)的初始密碼。
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下屬分支機構。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中心支局(支局)、地方性商業銀行及外資銀行。在政策執行和監測系統推廣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反饋。
業務咨詢電話:010-68402546
技術咨詢電話:010-68402214
特此通知。
注: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7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的目錄》,以下內容已被廢止: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條第二款及附件3《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輔導期業務報告”條目部分。
附件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第十三條中的“企業貿易外匯收入應當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已被《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廢止和失效5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及7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條款的通知》(匯發〔2019〕39號)附件3《國家外匯管理局廢止、修改7件外匯管理規范性文件中部分條款的目錄》第三條修改為“企業貿易外匯收入可以先進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以下簡稱待核查賬戶)”。
附件:
1.《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
2.《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實施細則》
3. 《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操作規程(銀行企業版)》
4.《貨物貿易外匯收支信息申報管理規定》
5.《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銀行版)訪問設置手冊》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