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升行政執法效能,規范行政執法行為,保護相對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推動我局執法規范化建設,根據《行政處罰法》、《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和《蘇州市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辦法》等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行政執法機關及其所屬行政執法人員通過文字、音像等記錄形式,對行政執法的啟動、調查取證、審核決定、送達執行等全過程進行記錄,并全面系統歸檔保存的活動。
第三條 ?行政執法記錄儀是指具有錄像、照相、錄音等功能,用于記錄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執法全過程的設備。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全面、公正、及時的原則。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
文字記錄,主要是指以行政執法文書、調查取證相關文書、鑒定意見、專家論證報告、聽證報告、內部程序審批表、送達回證等紙質文件或者電子文件形式對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全過程記錄的方式。
音像記錄是指通過照相機、錄音機、攝像機、執法記錄儀、視頻監控等設備,實時對行政執法過程進行記錄的方式。
第六條 ?依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程序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記錄申請、受理、補正等情況;依職權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當記錄案件來源和立案情況。
第七條? 文字記錄能夠全面有效記錄行政執法行為的,可以不進行音像記錄。
證據先行登記保存、聽證、查封場所、查封扣押設施設備或者財物等執法活動進行音視頻記錄的 ,應當進行全程音像記錄。
現場執法、調查取證、舉行聽證、留置送達等容易引發爭議的行政執法過程,根據實際情況進行音像記錄。
第八條 ?使用行政執法記錄儀前,應當對行政執法記錄儀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系統日期和時間等進行檢查,保證執法記錄儀正常使用。
第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時,應當事先告知當事人,使用行政執法記錄儀記錄,告知的規范用語是:“為保護您的合法權益,監督我們的執法行為,本次執法全程錄音錄像”。
第十條 ?音像記錄應當重點記錄下列內容:
(一)執法現場環境;
(二)當事人、證人、第三人等現場有關人員的情況;
(三)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可以證明行政執法行為的證據;
(四)執法人員對有關人員、財物采取措施的情況;
(五)執法人員送達法律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應當記錄的重要內容。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進行音像記錄時,應當自到達現場開展執法活動時開始,對執法過程進行全程不間斷記錄,直至執法活動結束時停止。
因設備故障、損壞或者電量不足、存儲空間不足、天氣情況惡劣等客觀原因而中止記錄的,重新開始記錄時應當對中斷原因進行說明;確實無法繼續記錄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在事后書面說明情況。
第十二條 ?音像記錄制作完成后,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按照要求將信息儲存至本單位指定的存儲器或服務平臺。
執法人員應當采取刻錄光盤等方式對行政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進行備份存儲并整理入卷。
信息存儲過程中,發現信息有損壞、無法正常存儲的,應當立即向所屬部門負責人報告,并將書面說明存檔。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剪接、刪改行政執法原始音像資料,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提供或者通過互聯網等傳播渠道發布行政執法音像資料。
第十四條 ?市局法規處負責執法記錄儀預算申報,辦公室負責執法記錄儀及配套服務軟件、移動上網設備的采購,執法稽查處負責執法記錄儀的發放,科技信用處負責做好相關技術保障工作。
需要用區塊鏈技術對上傳至公證機關服務平臺的音像記錄出具公證書的,由各業務部門負責,法規處協調市公證處出具。
需要用區塊鏈技術對上傳至公證機關服務平臺的音像記錄進行同步備份下載的,由法規處協調市公證處備份下載。
第十五條 ?各業務部門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記錄儀的使用、管理和資料備份工作。
第十六條 ?各業務部門應當根據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制度,建立行政執法記錄儀使用記錄檔案。
第十七條 ?安裝在市局詢問室內的行政執法記錄儀記錄的聲像資料由記錄系統統一保存在電腦硬盤中并自動更新,更新保存期限原則上為六個月。
第十八條 ?執法人員開展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按照《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處分條例》和《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等有關規定處理,同時追究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一)刪減、修改行政執法記錄儀原始聲像資料的;
(二)濫用、私用行政執法記錄儀,或者將執法記錄儀交由非執法人員使用的;
(三)私自傳播、泄露執法聲像信息的;
(四)故意毀壞行政執法記錄儀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的;
(五)有其他嚴重違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行為的。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蘇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19年12月30日



